□记者韩景玮实习生刘婷婷
本报讯花15378元从超市买回11瓶茅台酒,事后却发现高价买来的酒为假酒。起诉获胜后,原告李女士了解到,可依法要求双倍赔偿,于是再次起诉售卖假酒超市,要求双倍赔偿。超市负责人表示,李女士属“知假买假”,遂拒绝加倍赔偿。昨日,巩义市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超市双倍赔偿李女士共计30756元钱。
2010年12月27日,李女士在巩义一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11瓶贵州茅台(168.86,2.04,1.22%)酒,总价15378元,并取得了该超市出具的购物发票。但事后,李女士发现这些花了上万元买来的酒却是假酒。但超市拒不承认其所售卖的茅台酒是假酒,李女士向工商局进行投诉。工商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李女士所购买的11瓶茅台酒进行鉴定,结论为11瓶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但超市拒不认可这一鉴定结果,辩称送检过程有纰漏。
多次协商无果后,2011年1月,李女士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还其购酒款15378元。巩义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李女士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超市退还了李女士购酒款。事后,李女士了解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己可要求双倍赔偿。2011年12月,李女士再次将该超市告上法庭。
面对李女士2次起诉,超市方抗辩,李女士在买酒前,已获知其所售茅台酒为假酒,属“知假买假”,因此不应对李女士增加赔偿。法院认为,超市无证据证明李女士行为属“知假买假”。因此,超市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法院认定被告超市出售给李女士的11瓶茅台酒为假酒。超市作为经营者,出售假冒商品系违约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应赔偿给李造成的经济损失。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刘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