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始整治食品标签◎分企业自查和监督抽查◎瓶桶装水亦在整治之列◎严重违规者将被追刑责
针对食品标签标识标注中存在的问题,昨天,市质监局发布消息,7月底前,分企业自查和监督抽查两个阶段对食品生产企业展开食品标签专项整治行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标签相关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对于发现存在产品名称不能反映真实属性、无配料表等违法行为,将直接立案查处。
京华时报记者钱卫华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知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但是质监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食品标签存在问题。为规范食品企业对标签的标识标注行为,市质监局展开专项整治行动。
质监部门表示,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针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标签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标注形式是否规范、符合要求等,并在执法检查中借助《食品添加剂查询系统》,一旦发现涉嫌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立即立案调查,严肃处理。
市质监局要求,各区县质监局要将标签检查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对发现存在产品名称不能反映真实属性、无配料表或引导词不规范、伪造生产日期、无营养标签等不需要产品检验即可认定的违法行为,要直接予以立案查处。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标签相关规定的,一律按照《安全法》第八十六、八十七条的规定立案从严查处。同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现场惩戒公示工作相关要求,进行违法信息公示,并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6月底前是企业自查的阶段。各区县局要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明确要求,企业要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召回问题产品,并主动书面向区县局提交自查报告。
7月底前是监督抽查阶段,各区县局根据企业自查报告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标签自查整改情况,问题标签是否纠正,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关键词
瓶桶装水
产品的名称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配料表”内容严格按照产品的加工工艺,从原辅料采购环节开展排查,核查原辅料与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内容的一致性,所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必须予以全部明示。单一原料产品也要标注“配料表”,如瓶桶装饮用水、蜂蜜、大米等。
关键词
执行标准
核对标签中“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执行标准”等内容。标注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包括涉及委托加工的企业)要与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中的内容一致,标注的执行标准不得缩写、简写。
关键词
日期标注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必须真实,并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食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措施之一,故“生产日期(制造日期)”不包括检验周期。
关键词
营养信息
今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营养成分表”,任何营养信息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要求,内容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关键词
膳食食品
涉及特定人群的特殊膳食食品,严格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依据产品实际存在的营养素,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维生素、矿物质的含量,以及产品的能量值。
关键词
辐照食品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关键词
转基因食品
食品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关键词
有机产品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食品,标签必须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规范标注
关键词
配料表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关键词
计量单位
“净含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并按照对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注方式规范标注,不得使用“磅、公斤、两”等非法定计量单位。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关键词
贮存条件
所有预包装食品均要按照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的要求标注贮存条件。其他有相关标准规定的,还应从其规定,如饮料酒产品还应符合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关键词
标签印刷
食品标签应印刷在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不得加贴、喷印在外包装袋、盒等。
关键词
标签内容
标签内容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预防感冒、提高免疫力、清肺止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