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随旅行社去埃及旅游,结果当地发生暴力冲突,不得不乘飞机返回。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旅行社退还赵先生部分旅游费等共计1.7万余元。
2011年,赵先生与一家国际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赵先生和江女士到埃及旅游,旅游费用为每人1.32万元;交通标准为往返飞机、当地旅游用车、游轮、火车,并需向境外导游、司机每人付小费600元。
双方在安全解约责任中约定,因旅游行程涉及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双方均可以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赵先生随后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2.64万元,并向领队支付境外导游、司机小费1200元。2011年1月28日,他和江女士乘飞机前往埃及,因埃及当地发生暴力冲突,无法继续游览,于2011年2月2日乘包机返回北京。
2011年5月,赵先生起诉称,旅行社应该有安全保障意识,对于埃及出现骚乱,应当提前告知,由他决定是否继续行程,旅行社并未明确告知,属于违约。他要求解除合同,由旅行社返还旅游费2.6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64万元、导游小费1200元。
旅行社同意解除合同,退还未发生的费用,但称埃及出现骚乱应属于不可抗力,公司没有违约,且境外导游小费已经实际收取,并未退还给公司领队。
一审法院判决旅游公司退还赵先生1.7万余元,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不持异议。由于埃及发生暴乱而导致赵先生、江女士终止旅游行程,提前回国,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原因,赵先生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赵先生应当自行承担,对于未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