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认定车企对产品设计缺陷问题描述不清晰、不准确
因购买的途锐车发动机进水熄火,兰某将大众诉至北京朝阳法院。北京青年报记者7月29日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大众公司对产品设计缺陷问题描述不清晰、不准确,车辆设计缺陷给兰某造成了损失,判决大众公司向兰某如实告知车辆设计缺陷内容并赔偿其65万元。
此外,法院同时宣判了因同款车辆设计缺陷起诉至法院的其他47件案件,判决大众公司向车主告知涉案途锐车辆设计缺陷内容,并对其中产生实际损失的两位车主黄某、罗某分别赔偿68万元和63万元。
事件起因 雨天驾驶发动机进水熄火
2016年8月,兰某花60余万元购买了一辆当年5月份出厂的进口大众途锐越野车,使用11个月后车辆在雨天驾驶时因发动机进水熄火。兰某认为大众公司提供的维修方案不能根本解决问题,要求大众公司收回涉案车辆并赔偿购车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兰某诉至法院要求大众公司告知涉案车辆质量缺陷的有关信息,并公开致歉。此外大众公司需赔偿其购车款等损失69万余元及其他费用7万余元。
大众公司辩称,其认可涉案车辆存在设计缺陷,但已履行了生产者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义务。在召回公告中已经告知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指的是“安装在车辆进气管底部的排水阀可能被灰尘、树叶或其他异物堵塞。水可能从大灯间隙流入进气管道并且无法通过排水阀有效排出,在空气滤清器壳的底部形成积水,进一步导致空气滤清器浸水。如果发动机进气管道中的积水过量且无法被有效排出,在车辆启动或加速时,不能排除在极端情况下水被吸入发动机中导致发动机损坏进而熄火的可能性,存在安全隐患”。
大众公司称,具体召回措施中第一项“移除不必要的排水阀”措施是全球范围内针对涉案车型统一采取的措施,已足以排除产品的缺陷;第二项“在进气口处安装导流板”的措施是针对中国消费者增加的一项措施,已足以消除车辆缺陷,召回措施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公司已通过官网公告的形式进行了道歉,不存在重复道歉的事由和法律依据。
大众公司称其同意免费更换发动机,但不同意车主兰某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 部分召回措施不合理
据了解,2017年8月22日,大众公司在其中国官方网站发布《针对途锐车主反映的车辆空气滤芯进水问题的声明》。2017年9月7日,大众公司在其中国官方网站发布《途锐车型售后服务行动通知》。2018年3月7日,大众公司在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现更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及大众公司官方网站发布《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途锐汽车的公告》。
与兰某一同起诉到法院的48件案件中,购买同款途锐车的杨某申请司法鉴定,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车辆与案外人申请鉴定车辆系同款同批次同设计车型,认可杨某一案最终的司法鉴定结论适用于此案。
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后,鉴定中心于2018年7月1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最终鉴定意见为:大众途锐汽车由于设计缺陷,导致其发动机存在通过进气口进水而被损坏的风险。大众公司在召回公告中提供的在车辆进气口处加装导流板措施有效、合理,且并未给车辆使用带来新的危险与不利影响。而大众公司在召回公告中提供的移除单向排水阀措施不合理,该措施会造成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实际涉水高度降低,同时会减少空气滤芯的使用寿命,影响发动机进气。
法院一审 大众被判赔款65万并退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的缺陷问题属于产品设计缺陷,即通过车辆大灯间隙流入进气系统的水难以通过既有的排水装置排出,而导致发动机存在因进水被损毁的风险。作为设计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大众公司有义务清晰、准确地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缺陷内容。但综观大众公司的缺陷公告全文,告知内容过于含混、琐碎,表面上面面俱到,实际上有意无意地将产品的设计缺陷隐藏在100余字的限定性说明之中,缺陷内容的公示不从大灯的设计缺陷直接展开,反而从排水阀可能因外部原因堵塞而无法发挥其排水功能说起,对于前大灯与前部进气口的位置关系设计缺陷前置了“一旦排水阀堵塞”且“车辆长时间停放于下雨、淋水等环境”的限制性条件,“雨水可能从大灯间隙流入进气管”的语句无法使消费者得出产品设计的缺陷即为大灯的位置设计存在问题的直观感受。故大众公司发布的缺陷内容公告对产品设计缺陷问题的描述含义不清晰、不准确。且因涉案汽车的设计缺陷导致兰某车辆发动机损坏,兰某有权起诉大众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综合案情,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原则,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主张,以不增加消费者维权诉累为综合考量因素,结合兰某车辆的使用情况,并综合二手车市场行情,酌情确定大众公司赔偿原告兰某经济损失数额。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大众公司向兰某告知涉案途锐车辆设计缺陷内容,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大众公司赔偿兰某65万元,兰某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大众公司;驳回兰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