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特约撰稿张静
10月28日是香港富豪霍英东去世7周年纪念日,但其家族争产案却安排于当天上午在香港高等法院重开。长房次子霍震寰及三子霍震宇通过代表律师在庭上互数不是,霍震宇斥责二哥霍震寰独吞64亿元(港币,以下同)遗产,而霍震寰指霍震宇率先分得2.79亿元遗产后,拒绝履行和解协议,又独自篡改父亲行善的遗愿,只顾分钱。
争产案和解三兄弟各分得65亿
2011年12月,霍震宇控告到香港高等法院,他控告同是遗产执行人的兄长霍震寰、霍震霆、姑姑霍慕勤及其他家族成员,指霍震寰私吞家族财产,要求撤换遗产执行人。霍震宇称,霍英东逝世后,霍震寰涉嫌私吞资产,包括与父亲联名的7.3亿元银行存款、三间资产总值7亿元的海外公司股份、有近60年历史的家族企业“霍兴业堂置业有限公司”的350股普通股。另外,他控制价值9000万元的珠宝,自行决定如何分配给三房各个成员。
霍震寰被指为了获得家族成员承认有关事实,订立家庭协议,要求三房人的成员必须签署同意。他最终将5亿元分给肯签名的二房、三房成员,但是长房的兄弟姊妹和母亲都拒绝签署。
2012年8月,霍家长房亲兄弟争产风波,经过“董梁发功”后,三兄弟震霆,震寰及震宇以及二房、三房等共计16名家族成员终签订“和解协议”,将亡父霍英东约300亿元的遗产中,先扣起100亿元留给二房和三房成员,以每月“零用钱”继续发放给他们。余下的200亿元家财则平均分配给长房三兄弟,每人最终各自获得亡夫逾65亿元的遗产。
据报道,对于霍英东家族争产案,成功令长房兄弟达成“大和解”的两名“幕后功臣”,正是董建华及曾任律政司司长的梁爱诗。董梁二人在案件开审前,积极拉拢长房三兄弟展开“和谈”,终促使三方签订“和解协议”,霍氏长房三兄弟正式“分身家”,平等分配的家财各逾65亿元。
代表霍震宇的资深大律师唐明治在庭上读出霍英东遗产执行人的声明,指“已故霍英东博士之家属确认,他们已就如何解决最近有关遗产管理事宜的诉讼达成协议,有关诉讼已作出妥善安排”,他表示三名遗产执行人已经与长房成员签订“和解协议”,但内容保密。唐明治又表示,如果各方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方法未能达成共识,会于6个月内向法庭寻求指示。
财富越曝越多争夺“战火”重燃
霍家企业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地产、建筑、船务、酒店等,家族投资的企业更多达80家以上。精明的霍英东深知家族争产的祸害。早于1978年,霍英东已立下遗嘱,将遗产分配给三房妻儿,每人可从遗产支取固定款项,并指定其胞妹霍慕勤、妹夫蔡源霖、长房儿子霍震寰及霍震宇为遗产执行人。
霍英东生前已部署三个儿子的专责范畴,长子霍震霆继承其体育事业,次子霍震寰掌管其商业王国,三子霍震宇则接手南沙项目。其他子孙则遵从霍英东“凡庶出子孙,不能靠家业,不得从商”的遗训,多从事医生、律师等专业。
霍英东于2006年10月28日病逝,当时各方估计其遗产数目多达300亿港元,但目前庭上披露遗产现阶段已拨出11亿港元分配给所有受益人,另外霍震寰亦从他与亡父的海外联名户口中,拨出11.4亿元供家族各成员进行分配,霍震宇在两笔遗产中合计已收取2.79亿元,二、三房的成员亦率先可获1亿元,现在尚欠3000多万元未收取。
争产案于香港高等法院续审时,庭上曝出霍氏家族龙头公司霍兴业堂的持有资产价值约为670亿元。而据之前外间的估计,霍氏家族的身家只逾300亿元,原来实际数目远超此数。争产案重开,可能会令霍家的财富细节继续曝光。要求重开争产官司的长房三子霍震宇首度到法庭旁听,另外一向低调的长房女儿丽萍及丽娜亦突然加入战团,令争产案范围扩大。
南沙项目股权争议导致和解崩盘
如今导致霍家大和解泡汤的是番禺南沙发展项目的一股权益,负责发展南沙项目的番禺发展有限公司有两只股份,其中一股原本由家族龙头公司霍兴业堂,通过子公司“有荣”有限公司持有,1997年“有荣”将该一股以象征性的一元转让予霍英东基金,但“有荣”可于10年内行使回购权,最后却任由回购权过期。
代表霍震宇的律师潘松辉称,“和解协议”在两名大人物的主持下辛苦谈判达成,二哥有责任披露所有涉及计算资产值的数据,但偏偏霍震寰未正式经由会计师核数,便将霍英东亲手建立的“霍兴业堂有限公司”的价值定为670亿元,三弟并不同意有关估价。
而根据和解协议,霍震寰有责任将南沙的权益注入长房新成立的公司ChinaOptionNewCo.,令出任股东的长房5个子女得益。但霍震寰没有披露有权通过“有荣”有限公司用一元回购基金会所持的南沙项目权益是违反了协议,没有完全揭示自己一方的权益。如果霍震宇、霍丽萍及霍丽娜知道在签订“和解协议”后,不会分得南沙项目的权益,他们不会签署。而他们也不会同意未经核数,便将霍兴业堂有限公司的价值定为670亿元。
代表霍震寰的资深大律师张健利表示,南沙项目的四分之一权益早年已转让予霍英东基金有限公司,基金要按照霍英东的遗愿行善,如果将权益拿出来当遗产分配,便等同违背父亲的遗愿,而且南沙权益只属于长房兄弟姊妹之间的私人恩怨,不应阻碍二、三房家族成员根据“和解协议”获得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