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8年1月31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徐东方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徐东方不服,提起上诉后,2009年6月29日临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徐东方仍然不服,一边服刑,一边继续申诉。2009年11月25日,临沂中院经再审后将其申诉驳回,徐东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申诉。两年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其申诉再次驳回。徐东方最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2012年12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定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徐东方说,山东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明确指出:根据最高法院指令,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
面对公正,徐东方信心满怀。 “经历了8年的屈辱与蒙冤,我感觉到法治的春天又一次来临。我每天都期待着法院尽快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8年多来,我一直坚信我是无罪的,正是这个信念支撑着我坚持到现在。”他每天都在期待着。
2013年7月23日,徐东方挪用资金罪一案,经过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以(2013)临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的形式,撤销了该院(2008)临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和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07)临兰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中对徐东方的定罪和量刑,发回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对徐东方来说,虽然罪和刑已经被撤消了,但他还是带着一顶等待审判的“帽子”!
正义可以迟到,但不能缺失
徐东方的刑事案件,历经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一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山东省级人民法院复查、最高人民法院复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等八次审判、审查和指令再审,历时九个年头尚未审结。当记者联系临沂兰山区承办法官时,她说卷已经被退回兰山区检察院,与兰山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联系时,她说卷已经退回了兰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可是,据徐东方的辩护律师介绍,徐东方挪用资金一案的侦查机关是临沂市公安局,2006年,在临沂市公安局三次提请临沂市检察院批捕未果的情况下,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移交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也作出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此以来,徐东方刑事案件被四次退回补充侦查。如果连这次被退回补充侦查,已经是第五次退侦了,根本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
“虽然西方有一句谚语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我认为迟来的正义总比迟迟不来要好。正义可以迟到,但不能缺失!”徐东方如是说。
后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再审制度,是审判制度下的终极防线,也是法律、事实、信仰、良心的最后一道屏障。去年,习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期待着,徐东方的刑事再审案件,能够尽快让他感受到司法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