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多家媒体以《熊孩子按18层后将2岁女童关进电梯 女童不幸坠亡》为题,报道了在长沙一小区,3名孩子一起玩耍,其中5岁男孩在9楼将2岁女童莉莉抱起,按下18层,将其独自留在电梯。而18楼护栏没有玻璃挡板,小女孩不幸坠亡的新闻。
小女孩的意外身亡,让人不禁想起了,2013年重庆一女童殴打男婴并致其从25楼坠楼的另一起悲剧。复盘整个事件目前已有的事实线索,如有媒体所报道的,“在18楼的楼道口,大家发现这个护栏和其他楼层的并不相同,偏偏这一处的护栏没有玻璃挡板”“这里如果有玻璃,小孩子绝对翻不过去”。
很明显,按电梯的“熊孩子”有责任,但是物业公司难辞其咎,公共场所不该有这种的安全隐患。
住宅小区作为承载生活功能的公共设施,使用人群涵盖各个年龄段,其设计和维护包含安全性原则,必须考虑到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行为。正如报道中所说,如果18层的护栏有玻璃挡板,2岁的小朋友也绝对翻不过去。
在上述前提下,小区物业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实际管理者,理应尽到巡查、维护其管辖的公共设施的责任,保证其作用、功能得以正常发挥,以避免因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欠缺而导致的损害。
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欠缺通常会导致损害的发生,就应当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依照《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如此次事件发生,女童家长未尝不可对小区物业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而这样的侵权赔偿案例,意义更在于,警醒所有的公共设施设计者、实际管理者重新审视公共设施是否可能对使用人群致害,尤其是缺乏基本判断能力的少年儿童。
由这一事件,其实也可管窥出一个容易被人忽视的社会问题。公共设施的设计,对少年儿童的使用情况,是否进行了充分而足够的考虑。1996年6月,联合国第二届人类居住会议提出,“少年儿童的健康程度是衡量人类生活环境的健康程度和政府管理水平的最终标准,不论是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或者社区,在公共事务中都应该给予儿童政治优先权,将儿童纳入决策体系中”。
而现实社会里,公共设施的设计基本都是依照成人标准进行,儿童用起来既不方便、也不安全。如公交车缺乏儿童座椅、儿童扶手,一旦急刹车,儿童便很容易受伤……
暑假已经到来,儿童意外事件高发期也随之而来。如何改善公共设施对儿童的安全保护,已是一件相当急迫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