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火热的夏天,世人关注的“杭州保姆纵火案”有了新进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一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莫焕晶案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
尽管纵火致四人死亡的保姆莫焕晶此前表示愿意以死赎罪,然而好生恶死乃人之本性,在一审宣判死刑不久,莫焕晶方就提起上诉,表示罪不至死,请求改判。现在二审判决已下,莫焕晶的生死,掌握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官手里。
舆论几乎一边倒,皆曰莫焕晶罪大恶极,死有余辜,该杀。然而认真分析本案,莫焕晶应受到法律惩罚,但罪不至死,最高法院如能在死刑复核阶段刀下留人,改判死缓,更能彰显法的精神。
莫焕晶一二审被认定犯放火罪和盗窃罪,其中放火罪导致四人死亡,后果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莫焕晶的上诉理由有以下四点:1、动机是借钱,而不是杀人;2、放火手段是用书点火,而不是用汽油(手段没那么恶劣);3、认罪态度非常好,并且采取了补救措施;4、消防抢救失职、物业管理不当等共同因素导致严重后果。
犯罪后果当然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但犯罪动机关乎主观恶性,量刑亦应考虑。莫焕晶放火是为了救火向主人邀功借钱,并无杀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因物业消防设计存在缺陷,在火势失控后未能有效扑救,造成四人死亡,与蓄意杀人放火的罪大恶极之徒尚有差别。莫焕晶在放火后心生悔意,配合调查,亦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本案的整体情况,在尽量减少死刑的大趋势下,改判莫焕晶死缓是恰当的。
莫焕晶应受到法律惩罚。但法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惩罚人,更是为了教化人。法如果失去教化的意义,单纯成为一种惩罚的手段,就将变得毫无意义。法的精神实质就是以人为本,生命宝贵,逝者不可见,来者犹可追,如果还停留在以命偿命的原始复仇状态,实与法的精神相悖。
痛失四位亲人的被害人家属林先生的沉痛心情可以理解,也应该得到抚慰和赔偿。而本案的民事赔偿主体,除莫焕晶外,还有未尽到消防安全职责的物业公司、消防部门,如果只是为平息社会舆论压力,匆匆将莫焕晶处死,对于追究物业公司、消防部门的责任,有害无益。
听说林先生已皈依佛教,如能学习佛家慈悲为怀,不再要求必须判莫焕晶死刑 ,接受死缓改判,那将是无量功德。否则,冤冤相报何时了,既违背佛祖教诲,也不符合法的精神。
(此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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