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公司与9名卖房人签署债权转移协议,将由公司统一通过司法途径追讨欠款
■“我爱我家回应多人卖房被设局”追踪
新京报讯昨日上午,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北京多名售房者通过“我爱我家”公司向“代理购房人”张金凤出售房产,大量尾款被拖欠一事进行回应。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发言人胡景晖表示,此事件中拖欠9位业主11套房产共计2286余万元尾款,将由我爱我家先行支付,并于3个工作日内转账至业主账户。
垫付11套房产尾款
胡景晖称,虽然从已经签署的合同条款来看,我爱我家并无法律上的过错,本可帮助9名业主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但考虑到司法维权过程漫长,为保障业主利益,公司决定通过‘业主客户交易保障机制’,出资先行支付此事件中9位业主的11套房产被拖欠的2286.36万元尾款,事后再由公司向涉嫌故意拖欠房款的张金凤追偿。”
“公司专业律师团将去追讨。”胡景晖说,公司也考虑过最坏的后果,至于之后是否能要回来钱,业主将不承担任何的风险,“我们相信法律会还我们一个公正的结果”。
由公司统一起诉追讨
截至昨日下午2时,我爱我家公司称,未能及时获得尾款的全部9位业主,已全部与公司签署了“同意债权转让的协议”,共计2286余万元尾款将在3个工作日内到达业主账户。
针对部分业主已在朝阳法院就张金凤拖欠房款提起诉讼情况,胡景晖称,将会与起诉业主进行协商,让其先行撤诉,由公司统一通过司法途径追讨欠款。
“停职者没参与合作”
胡景晖称,我爱我家公司涉及此系列交易的4名经纪人,3名已被停职配合调查,1人已于年初办理正常离职。胡景晖说,公司已对涉事经纪人启动内部调查机制,确定他们此前也不了解买房代理人张金凤有“案底”,没有和其有合作的嫌疑。停职主要是因他们的工作给客户造成麻烦,没有很好评估预测到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引起警惕。
对于售房者提到的经纪人在交易进行中,称“审查过张金凤买房能力,可靠放心;有中介机构‘兜底’,无风险”等承诺行为。胡景晖称,目前公司尚未了解到有明显证据表明经纪人有过此种行为。
卖房人签字转移债权
卖房人马先生称,昨日赶到我爱我家公司后,每户卖房人都由专门人员接待。
接待人员告诉他,我爱我家公司与他进行债权转移并签署协议书,公司先行支付马先生未结尾款,并将马先生的这部分债权已经转移过来,再由我爱我家向代理人张金凤和买家王晓波来索要尾款。
除此之外,马先生还被要求给买家王晓波(合同上签字人)写一份债务转移的通知书,以债权人身份告知对方,自己的尾款债权已经转给了我爱我家公司,由我爱我家公司与其接洽处理。
多名卖房人表示,是否继续追究中介公司和担保公司的责任,还要考虑并咨询律师。
■说法
担保方中介方是否承担责任
昨日上午,多名刑诉、民商事、房地产等领域的专业律师,对“未清房款过户丢房”事件中,代理人张金凤、中介公司、担保公司等,在事件中的责任等进行探讨。律师认为,我爱我家垫付尾款,不影响卖房人以受害者的身份,继续以刑事立案等方式追究张金凤、买家和抵押人。
担保合同与保障合同
“从所签的合同看,根本不是担保合同,只是保障服务合同。”北京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赵岐龙律师认为,卖房人的过错是想当然的认为,与担保公司签的肯定是担保合同,对合同内容没有细看。
北京市律协土地专业委员会委员秦庆芳律师称,此事件中并没有缴纳担保费,担保公司所提供的保障服务合同,里面并没有任何担保义务。
北京市律协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梁雅丽律师表示,保障服务合同所担保的都是过户、办手续等具体的行为,没有任何资金上的担保责任,这使得追究其责任比较麻烦。
卖家过错与中介责任
赵岐龙律师认为卖房人有过错,不能排除中介公司的责任。“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当卖房人对买方的支付方式发生怀疑的时候,如果中介公司称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表述,实际是欺诈行为。”
赵岐龙表示,如果中介公司承担责任,应该是交易过程中对买家没有很好的审查,所有交易均由张金凤作为代理人,买家的作用可能只是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有些还没有到场,这些情况都违反常识。
■交锋
张金凤欠款是否为诈骗
就此次事件整个交易过程中的关键人物代理人张金凤,其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诈骗犯罪或民事欺诈行为,警方是否应该立案,参与研讨的律师意见分为两派,展开激辩。
【正方】
“目前行为肯定是骗”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树昌认为,张金凤的行为很多还是在推测,但就其不接电话,改变电话或者关机等行为,肯定是“骗”。如果主观上是想要赌房,为获利采取这种经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如果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对能不能偿还抱放任态度,则主观上有骗的故意,可能构成了合同诈骗。曹树昌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立案是为保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等于说张金凤有罪,如果通过立案侦查,发现张金凤不是诈骗而是欺诈,可能撤案或不采取强制措施。
“合法手续掩主观意愿”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宝永生称,张金凤是以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合法的存量方买卖,掩盖主观的意愿,现在不立案的原因,是因为交易的手续都是合法的,给人一个经济纠纷的表面现象。即使不立案,公安机关最起码应该做甄别,看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做出结论。不构成刑事犯罪,通过法院和其他民事手段来处理,构成刑事犯罪就立案、抓人。
【反方】
“洽谈买房没说假话”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杨照东称,从目前所掌握信息和情况,还不能够确定张金凤有欺诈行为的存在。张金凤在和卖房人洽谈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没有一句话是假的,包括提到房子不由其作为购房人来买,找别人代买房子,做抵押贷款等说得很明白,提供的身份也是真实的。虽然支付尾款是虚假承诺,但无论是民事诈骗还是刑事欺诈,法律规定非常明确,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虚假承诺只是在主观方面,而事实强调的是客观。
“受骗不是因虚假信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认为,无论何种诈骗都有共同特点,必须对方给了虚假信息和事实,使受害人做出错误认识和错误判断,并基于这种错误被骗。公安机关所以没有立案,是因为卖房人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是出于信任交付财物,是轻信对方。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石明磊张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