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张先生从某百货购买了两款总计14只ARMANIJEANS女士手包,因吊牌标注为“织物”,与实际人造革材质不符,张先生便将某百货告上法院,索赔三倍赔偿总计83400元。昨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张先生起诉称,2012年9月,他在某百货商场四层乔治·阿玛尼(ARMANIJEANS)品牌专柜,购买了标注为“织物”的手提包14只,消费共计27800元。经使用,张先生发现上述手提包产品面料材质并非真皮材质。因认为包的材质与标注严重不符,张先生先对该包的材质委托鉴定,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手提包面料材质确为人造革,并判定该包标注材质“不合格”。
张先生认为,该百货公司以欺诈手段,对用人造革假冒真皮材料制作的手提包进行销售,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依据将于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向该商场提出3倍赔偿,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3400元。
对于张先生的诉求,商场的代理人表示,张先生曾到商场大吵大闹,向顾客宣扬ARMANI出售假货,经销商曾与张先生协商,表示可以原价退货,但张先生没有同意。商场认为,织物是人造革的基底层,织物覆盖涂层后成为人造革,因此织物和人造革之间有密切的关联,商场没有欺诈的故意。
此外,商场认为,大批量购买、送检做专业鉴定、向工商局举报,张先生这一系列行为显得非常专业,因此商场方面怀疑张先生为职业打假人。对此,张先生的代理人予以否认,“即便知假买假,这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摄影/本报记者汪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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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尚未实施难获3倍赔偿
根据将于今年3月15日实施的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华北电力大学民诉法专家王学棉表示,如果消费者受到侵害的行为发生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后,那么便可以要求3倍索赔;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那么要求3倍赔偿的要求很难获得支持,“主要是看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