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代购案曝代购法律滞后
网络代购一直是一个“灰色地带”,虽然每年销售额很大,也一直备受关注,但其运作的规范性一直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离职空姐代购案”,只是近年相关部门加强海外代购行业监管力度的信号之一。消费者呼吁,尽快对海外代购立法
法治周末记者高原
备受关注的“离职空姐代购案”,5月6日二审宣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李晓航的辩护律师张彦称,重审将在以后的3个月内进行。
2012年9月,李晓航因代购被判有期徒刑11年,把不太为人所知的代购业推到了风口浪尖。
网络代购等同于走私吗?发回重审意味着什么?网络代购的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边界划定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法律界人士指出,“发回重审”不代表“代购就不违法”。二审法院的裁决是基于案件调查作出的,而就“代购”这一行为而言,入境居民携带物品价格超过海关规定却不纳税以及将非贸易“物品”作为商品销售牟利,都是违法行为。
争议源于网络代购的特殊性
检方指控,曾是空姐的李晓航2008年离职后,在淘宝网[微博]上开了一家名为“空姐小店”的化妆品店,2010年通过在韩国三星[微博]电子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的储子乔,注册了韩国免税店的账号。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去韩国带化妆品29次,男友石海东带了17次,通过“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均未向海关申报,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
北京二中院一审认定,3人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9万多元。李晓航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储、石在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5年。
一审判决后,95.7%参与调查的网友表示震惊,认为量刑过重。
据了解,“离职空姐代购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晓航代购化妆品的金额和数量是否属实、量刑是否过重。
一直为案件奔走的李晓航的父亲在提交给北京高院的材料中表示,李晓航对走私犯罪的含义并不了解,并且一审时对李晓航代购化妆品的数量及金额等信息取证不当、数额过大。
最终,二审法院给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意见。
法律界人士指出,“发回重审”说明该案的调查、取证、量刑等案件细节还需推敲,但不代表代购就是合法行为。
张彦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一审开始,我们一直认为本案有一些指控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尤其是对社会上反响比较大的偷逃税款113万元以及最后一审判决认定的109万元的偷逃税款的数额,我们一直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北京高院采纳了我们这个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需要重审。接下来在重审过程中,可能还会有一番激烈的辩护过程,然后决定重审的结果。”张彦说。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莫岱青认为这一案件在网络上有不少争议,主要源于网络代购的特殊性。
“网络代购一直是属于我国的一个‘灰色地带’,虽然每年销售额很大,也一直备受关注,但其运作的规范性一直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这样一个有威慑力的案件,量刑比较重,让代购卖家们都很慌张,不少网店都选择了关门。”莫岱青说。
加大对代购行业监管的信号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483亿元,而2010年和2011年,这个数字分别是120亿元、265亿元。显然,海外代购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目前,化妆品、奶粉、箱包占据代购商品前三,紧随其后的是服装、电子产品等。
而“空姐代购”这种新型代购方式近几年才出现,它的兴起与2010年海关的关税新政有一定关系。
2010年9月1日,海关将个人邮寄物品进口应征税税额起点从500元下调到50元,引发了海外代购行业的洗牌。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助理研究员方盈芝指出,在关税新政出台之前,海外代购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个人去国外购物或专业的代购团队去海外购买目标性商品,运回国内后再开展业务;第二类就是个人卖家通过海外购物网站邮购回国内,再进行代购;第三类是海外卖家通过自身所处环境优势,帮国内买家代购,再邮寄给买家。
而关税新政对后两类情况冲击较大。
由于2010年海关新政只涉及邮寄,并未涉及过境人员的行李物品,一些网上商家利用这一机会推出“空姐代购”吸引消费者,通过空姐、导游、留学生等“空中飞人”以个人携带入境方式来避税,“空姐代购”这一代购模式正是在这一特殊背景下出现的。
不过,业内人士也表示,海外代购“看上去很美”,实际上风险很大,一旦受骗,维权成本将很高。
我国代购规模庞大,有调查显示约有10万人在从事此行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这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非法代购。
赵占领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查处所有的不合法代购不太现实,仅仅因为个案而进行大规模的责任追究不合适。代购形成规模有其原因,关税就是其一,我国设定某些产品的关税也是对本国相关产品免受冲击的保护,因此,代购从某种意义上减少了这种价格差。”
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一家主营美国经典皮件品牌Coach的淘宝店店主说:“Coach的中美差价约40%,即使在北京的Coach奥特莱斯,价格依然比美国这边贵大约一倍。大家选择海外代购要远比国内购买划算得多。”
除此之外,赵占领还指出某些产品的海外代购数量、种类限制可以适当放宽,“对于广大消费者确实有很大需求的产品,建议有关部门适当放宽,只是要求代购方需要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众多海外代购卖家如今正处在一个很尴尬的境地:如果提高售价,将进口税转嫁给消费者,将失去竞争优势;如果不提价,那赚取的利润还不够缴纳税款,甚至还会让部分商家铤而走险。
消费者也呼吁,尽快对海外代购立法予以完善,以便让更多人能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购买到价廉物美的商品。
事实上,“空姐代购获刑”只是近年相关部门加强海外代购行业监管力度的信号之一。
2012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新规,对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进行调整,同时规定境外快递企业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服务)清关派送的包裹,不得按照进境邮递物品办理手续。只有通过对方国家邮政企业,交由中国邮政在内地投递的包裹可以使用。
据了解,代购物品的主要入境途径有常规货物运输、私人包裹邮递、个人携带通关等,之前多是通过转运公司走EMS清关多批次入境。新规一下子让绝大部分转运型海外物流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被中断。
另外,所有境外快递企业须使用EMS清关,这意味着代购人通过第三方海外转运公司进行托运的包裹,很多须按照贸易货物进行通关,需要被检查,补缴税款。这直接导致代购物品的价格上升,转运快递公司也重新调整价格,有的涨幅在50%以上,代购商品的价格优势大受影响。
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制
由于海外代购属于新鲜事物,业内和网络对此次判罚的观点也不相同。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目前海外代购尚无专门的法律调控,因此,一部专门的海外代购法律将有助于解决海外代购这一灰色领域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在电商立法方面进展缓慢,关于代购更是几乎只字未提。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梳理多部法规了解到,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
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电子签名法,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
200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1月,央行发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全面针对电子支付中的规范、安全、技术措施、责任承担等进行了规定;
2007年3月,商务部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维护网上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网上交易行为;
2010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专门下发《关于深入开展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明确以打击制售假冒驰(著)名商标商品为重点等。
此外,海关方面出台了一些与海外代购相关的政策。
海关总署于2010年连续出台《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关于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针对海外代购环节中的邮寄和私人携带,征税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免征税税额标准个人邮寄为50元,个人自用进境物品为5000元,同时在执行环节也加强了监管。
此外,2012年4月15日起,海关总署发布的2012年第15号公告正式实施,新政进一步细化了行邮税征税物品目录,并修改了境外快递清关渠道。据了解,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有律师表示,淘宝等新兴行业近几年崛起迅猛,但我国相关法律却相对滞后,政府对新兴产业的态度是扶持还是打压目前尚不明朗,该事件是否会对整个代购行业造成较大冲击,令卖家对行业发展产生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