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市中院5日披露,古田县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组织传销案,以犯组织传销活动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浙江嘉兴市禾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于2012年1月注册成立,并推出“烧饼购物网”,以在其加盟商家消费后高额分红积分返利、代理佣金奖励为诱饵,设立区域代理商、加盟商、VIP会员等层级开展传销活动,引诱消费者、商家加入传销组织,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变相要求加入者交纳费用。
同年4月8日,林某以其经营的古田县黄田镇精彩生活便利概念店加盟,成为“烧饼购物网”的古田区域代理,禾泽电子商务公司许诺以其加盟商营业额的1.5%比例支付佣金。
随后,林某开始宣传该网的返利章程:即每消费300元,其中15%即45元交给网站后,商家或消费者成为加盟商家或会员,网站每天返利0.8元,直至380天后返利满300元,以此类推。
截止同年6月,林某发展6人成为加盟商家,其与加盟商家又发展会员共计27人,形成“区域代理-加盟商家-会员”三级模式。同时,上述人员以虚假消费的形式缴纳现金共计18万余元,通过林某等人汇至购物网账户参与返利。
2012年6月27日,林某向古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组织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返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传销活动罪。林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林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