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一年来企业应者寥寥
【热点追踪】“蚊香有毒”为何难标注?
本报贵阳7月20日电(记者李丰赵福中)“一年时间过去了,灭蚊产品还是不能像烟草一样贴出‘有害健康’标志,这些生产灭蚊产品的企业何时才肯放下‘毒面纱’?”7月18日,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张华对记者感慨道。一年前,他发现国内部分灭蚊用品生产企业故意掩盖“蚊香有毒”这一事实,开始向农业部建言献策。可时至今日,他却发现市场上仅有一家企业进行了警示语标注,其余企业均是“纹丝不动”。
“如果孕妇、儿童、身体虚弱者在密闭房间里长时间使用蚊香,这简直就是将低毒或微毒的‘霾’请进了家里。生产企业有责任对消费者进行主动告知。”张华告诉记者,鉴于卫生用农药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在毒理方面是否会对孕妇、婴儿、儿童、身体虚弱者产生毒性反应没有明确的科学定论,去年7月24日,他向农业部正式提出建议,在审查核准的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标签和说明书中增加标注——孕妇、婴儿、儿童、身体虚弱者慎用的警示用语。
这一年来,张华一直在观察是否有企业会主动进行标注。目前,他仅发现广东一家日用化学用品公司在其2003年生产的一款蚊香产品上标识了孕妇慎用的警示用语,而上次被他披露的一家企业和其它生产灭蚊产品的企业至今都“纹丝不动”。记者在走访贵阳市多家超市后也发现,市场上销售的蚊香类产品上确实没有标注任何警示用语,而不少消费者也对“蚊香有毒”说法一知半解。
如今,炎炎夏季已经来临,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使用高峰期。张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些蚊香类生产企业的做法已经明显对消费者构成了侵权。此外,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注明毒性、注意事项,农药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毒性、注意事项”,农业部也应当强制企业完善其产品说明。
“我希望企业能有所行动,维护消费者权益。”张华认为,根据统计,我国大陆每年至少有1600万左右的孕妇以及1600万左右的婴儿出生,面对如此庞大的潜在受众群体,标注“蚊香有毒”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