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27日电(记者韦慧、裘立华)由于经营不善,浙江一公司将数万升过期或即将过期的进口食用油进行重新灌装或更改生产日期。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了这起涉案金额160万元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检察机关起诉,现年44岁的叶某来自浙江著名的侨乡青田县,由于国外有不少亲戚朋友,熟悉外贸渠道,他于2009年12月与他人在浙江金华市合股开了一家公司。该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许可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并与宁波某粮油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协议,进口加拿大某品牌食用油用于销售。
叶某的公司先后于2010年、2011年、2012年分别购入7.5余万升、7.5余万升、7余万升食用油。后因经营不善,该公司积存了大量过期或者即将过期的食用油,且在进口食用油运输过程中,有部分油品的包装损坏。
2012年4月,该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为余某。叶某、余某合伙经营管理该公司后,为销售上述食用油,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于2012年6月中旬租赁了青田县某村的一个仓库,并且购进灌油机、喷码机、擦拭溶液等工具,伙同其雇佣的工人周某等人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仓库内长期从事重新灌装食用油及擦涂、更改食用油的生产日期等活动,2013年2月19日被青田县工商局当场查获,遂案发。
经进一步查明,该案涉案总金额达160余万元,其中已经销售的食用油2.52万升、食用油礼盒70个、菜籽(0,-5040.00,-100.00%)油20箱,分别销售至宁波、金华、大连三地,涉案金额59余万元;被扣押的待销售涉案菜籽油40114升、大豆(4431,14.00,0.32%)油5712升,涉案金额101余万元。
11月6日,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叶某、余某、周某三人提起公诉,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并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