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玺撼)市质监局昨天发布本市生产和流通领域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20批次产品经抽检全部合格。但同时发布的另一项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却显示,不少产品虽然国家强制性标准达标,但在国家未作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面积、能源效率等级等环节上却露出“马脚”,有利用标准漏洞,夸大产品功效之嫌。
经检测,20批次样品有7批次根本没有标称适用面积,还有9批次样品虽然标称了适用面积,但实测值却远不及标称的效果。其中,苏州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YADU(亚都)”空气净化器(规格型号:KJG200AS,生产批号:2012.5/SYJB06764)、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PHILIPS”空气净化器(规格型号:AC4025,生产批号:2013.3.7/6947265403150)、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康锐”空气净化器(规格型号:KR-100,生产批号:2012.12/6921267010110)、深圳市康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Heathlead”空气净化器(规格型号:EPI211-2B,生产批号:HLD120500399)、深圳市康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BODNER&MANN”空气净化器(规格型号:EPI232-2,生产批号:2010.3.6)等5批次空气净化器的实测使用面积是标称值的一半甚至一半都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