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从邵某的商行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一天,他发现电动车无法发动,便下车检查电瓶,这时电瓶发生爆炸导致其左眼被炸伤失明。尹某将电动车销售商邵某、电瓶生产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各项损失34万余元。常熟市法院经公开审理,昨日作出一审裁决。
通讯员陈香许文燕
扬子晚报记者于英杰
案情回放
电瓶爆炸致车主失明
33岁的尹某是贵州人,从小跟着打工父母到常熟生活,30岁不到就有了自己的小型服装加工厂。
2011年8月30日,尹某到当地人邵某开的电动车商行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2012年2月12日下午,尹某坐上电动车准备出门,但发现车子启动不了。尹某喊来工人小李帮忙扶着车子,自己则掀开电瓶上的盖子,查找原因。尹某边说“原来是一根线松动了”,边用手去触碰这根松动的线。就在此时,只听“嘭”地一声后,尹某双手捂着眼睛,痛苦地呻吟着,不断有血从手指缝里流出。
在医院,尹某被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双眼化学伤”。半个月后,尹某在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进行了左眼破裂修补术,但他的左眼还是失明了。2012年8月底,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构成八级伤残。
住院期间,尹某多次联系电动车销售商邵某,商讨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去年4月,尹某将邵某、电瓶生产商常熟万力达(9.30,0.00,0.00%)电器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焦点
电动车为什么会爆炸
法庭上,关于电动车为什么会爆炸的问题,成为原、被告之间辩论的最大焦点所在。
尹某认为是电瓶质量有问题。
对此,第一被告邵某马上反驳:先不管电瓶质量是不是有问题,当时卖给对方时就已经交代过,一旦有什么问题,不要自己动手修理,要打电话给我们来修理。尹某自作主张,擅自修理,操作不当,导致了爆炸,这个责任只能由他自己承担。
第二被告常熟万力达电器公司则指出,原告首先不能证明爆炸的电瓶是该公司生产的,而该公司生产的电池都是合格的,符合国家规定。就算是该公司生产的,按照这辆电动车的车架,应该安装6DGA100型号的电瓶,但尹某车上却安装了6DGA120型号的电瓶,现在发生爆炸,该找当初电瓶的组装人,即第一被告。
电瓶质量是否存缺陷
去年12月,接受法院委托的浙江方正校准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指出:电瓶螺栓端子、螺孔和连接电缆均偏小,存在质量缺陷;电瓶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该电瓶属开口式电池,电池充电后期会产生腐蚀性酸雾,致使接线端子发生腐蚀,产生大量腐蚀物并堆积于端子连接处表面。螺栓端子、螺孔和连接电缆偏小,会加速电瓶电缆及电缆连接点的氧化和腐蚀,当电池接线端子使用维护不规范时,导致电缆接线腐蚀加速而断开;这种情况下,使用方在检查腐蚀断开电缆接线时,因碰线产生接触打火,引燃电瓶充电时内部聚的氢气,发生电瓶爆炸。
拿到鉴定意见后,法院在今年初第二次开庭。原告尹某坚持原来的诉请,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法院裁定
两被告均有错负主责
常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在购买电动车后,自行配置了6DGA120型电瓶组,再销售给尹某,该电瓶组内部部分相邻的电瓶正、负极接线端子间距过小,电瓶互相连接方式不够合理,在检查或维修过程中,易造成不相连接的正负极之间接触打火,发生电瓶的爆炸。因此,邵某存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鉴定,万力达公司作为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存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尹某自行检查电瓶的故障,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尹某的损失应由电动车销售商邵某、电瓶生产商及其本人共同承担。
昨日下午,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邵某、常熟万力达电器公司各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各赔偿尹某各项损失12万元;尹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