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8年冤狱,60余万国家赔偿。昨天,安徽省亳州市的代克民、李保春、李超3人均表示对赔偿数额不满,将向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请。
代克民等3人于2006年9月被抓,被控2002年共同制造亳州市蒙城县乐土镇前代庄的一起灭门案。亳州中院3次以故意杀人罪对3人作出有罪判决,均被安徽高院发回重审。第四次上诉后,3人于今年1月10日被无罪释放。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代克民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被逼无奈承认杀人。
5月21日,安徽亳州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代克民60.559805万元,其中包括其被关2663天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48.55980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李保春获赔数额与代克民相同;李超因被早关1天,比另两人多了182.35元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
代克民称,亳州中院有关人员在给他们送《国家赔偿决定书》时做了口头道歉,“说以前是我们中院错判了,现在向你们道歉”。
代克民在其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中,要求得到各项损失的赔偿为318万元,李保春、李超要求的赔偿为280余万元。对于亳州中院给出的赔偿数额,3人均不接受,认为1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少,他们将向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对于代克民提出的其在案件侦查期间遭受刑讯逼供,关押期间带来的身体伤害进行鉴定、赔偿的要求,决定书称,“由于本院作出的有罪判决是限制赔偿请求人的人身自由,侵犯的是其人身自由全,不是侵犯其生命健康权”,因此对该要求不予支持。代克民表示,他们已于今年4月初向蒙城县公安局提出过该局人员对其刑讯逼供造成了身体伤害,要求该单位对其给予赔偿,但至今未获回复。
>>专家说法
若存在刑讯逼供直接责任人应赔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被指控刑讯逼供的机关有举证责任,需出示审讯期间的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若无法出示相关证据,该机关需要担责。法律规定,造成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身体伤害、或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相关机关需进行赔偿。若确定存在刑讯逼供,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也要承担责任,轻则给予记过、降职等处分,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对刑讯逼供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让其负责国家赔偿的全部或部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