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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举报回复不服 南京运管处被告上法庭

时间:2014-06-11 17:17:11 来源: 评论:0 点击:

  6月6日 , 古城南京没有了往日的艳阳高照,气温变得凉爽起来,喧嚣的城市多了几分宁静。下午两点,鼓楼区法院第一法庭涌入了八十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他们准备旁听一场特殊的庭审,两点二十分,原告与被告分别入场,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的两名工作人员,而坐在原告席上的是曾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的郝劲松。

  事件回放 旅游期间发现黑车猖獗2014 年初,郝劲松和朋友在南京旅游期间,发现南京中央门地区“黑车”泛滥,尤其是南京至盱眙、东海、泗阳三条长途客运班线上存在大量违法载客的黑车,其中:南京至盱眙为私人小轿车,拼座拉客,地点在花溪宾馆门口巷内,数量有 100 多台,长期聚集有 30 多辆拉客。南京至泗阳、东海则为南京牌照旅游大客车违章营运。在随车拍摄了一些视频资料后, 2014 年 3 月 6 日,郝劲松以实名举报的方式向南京市运管处邮寄了南京至泗阳、东海、盱眙三条线路黑车违法载客的三份举报函,并随函附上所拍摄的黑车载客收费的视频光碟,在举报函中,郝劲松详细写明了所有违法车辆的车牌,每次违法的具体时间及始发地、终点站及运营路线,郝劲松要求南京运管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对所举报的 14 辆黑车已发生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把查处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 2014 年 3 月 28 日,南京市运管处给郝劲松邮寄了三份回复函,回复函显示,南京运管处对郝劲松举报的 14 辆黑车中的 4 辆进行了查处,对另外 10 辆车未查处,而且查处的 4 辆车违法行为也并非郝劲松举报的具体时间的具体违法行为,而是举报日期以后涉案车辆的新的违法行为。

  郝劲松对三封回复不服,同年 4 月 23 日,郝依法向南京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南京市运管处。法院立案后于 6 月 6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涉及到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而原告郝劲松是国内知名法律人士,南京鼓楼区人大及政协组织了八十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此案。

  庭审现场 被告辩称原告举报证据不足 原告称只提供线索而取证是被告职责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指出:在他所举报涉嫌违法的 14 辆汽车,南京运管处仅对 4 辆车进行了处罚,原告所举报车辆违法时间段发生在 2013 年 12 月和 2014 年 1 月份,而被告所处罚的 4 辆车的违法行为却发生在 2014 年 3 月底,也就是说处罚的行为并不是原告所举报的行为。法庭上,原告论述了车辆违法行为不是连续的,是具体的,间断性的,以每次为单位,就好像原告举报了甲车的 A 行为,而被告查处的是甲车的 B 行为,被告辩解称,接到举报后对涉案的部分车辆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也写了整改计划,但由于原告所举报的视频作为证据不够充足,不足以达到处罚标准,所以未能处罚。

  对此,原告质疑道:原告所举报的文字和视频资料仅仅是作为一个违法的线索,原告提供线索已经尽到举报人的义务,具体违法证据要靠被告去搜集取证,例如像询问笔录,以及调查涉案车辆当天的运行轨迹,这是被告的法定职责 , 被告要求举报人提供多层次证据是勉为其难,而且涉案的 4 辆旅游大巴都有道路运营许可证,这些车上都安装了 GPS 卫星定位系统,而 GPS 运行监控平台就在被告处,其营运证也由被告核发,被告可以通过 GPS 运行记录很容易确定这些车辆的违法运营时间和轨迹。而被告在收到举报材料后没有询问当事车辆司机,也没有固定 GPS 定位证据,显然是不作为。

  庭审时,根据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原告发现其中一辆涉案大巴车在短时间内违章高达九次,而每次被告只处罚款一千元,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告为此提出了质疑,一辆违规大巴每次拉客 50 人,每人收费 50 元,共 2500 元,而南京运管处抓到后每次罚款 1000 元,还剩 1500 元,违规 9 次也不吊销许可证,这样低的违法成本造成黑车运营泛滥成灾,长期盘踞在中央门长途汽车站附近,形成一道黑车风景线,屡禁不绝,其数量之大,涉及地区之广在省会级城市绝无仅有。自原告举报后,情况没有任何好转,在中央门、儿童医院、花溪宾馆附近仍然存在大量黑车公然拉客,这对即将举行青奥会的南京的确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挑战。

  庭审进行了两个小时,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郝劲松质疑 : 对于这样长期违章的大巴,南京运管处吊销过一辆营运证吗?对私人小黑车处理过几次?对黑站点打击过几次?南京的黑车为何屡打不绝?(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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