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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康泰克喉爽违规添加 被106次举报

时间:2014-08-07 16:42:54 来源:中国经营报 评论:0 点击: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近日,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下称“中美史克”)出品的普通食品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润喉软糖(薄荷味))因涉嫌违规添加药物成分“红花提取物”,在遭消费者106次投诉举报后,7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销售该产品的一零售商按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立案侦察。

    中美史克成立于1987年,是葛兰素史克(GSK)与国内大型药厂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消费保健用品公司。

    在母公司葛兰素史克遭遇反贿赂风暴之后,其子公司又陷入质疑之中,给这家外资医药巨头在中国的市场前景增添了不确定因素,此前曾一度有消息说,葛兰素史克若遭遇天价处罚将考虑退出中国市场。

    106次举报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润喉糖市场规模为1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2%左右,是国内增速较高的糖果产品类别,且毛利率较高,是值得中长期、有计划介入的市场。

    目前市场已有多家药企生产润喉糖,如王老吉、念慈庵以及金嗓子等。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润喉软糖是中美史克委托生产的产品,有薄荷和柠檬两种口味,分盒装和普通包装。

    2013年7月1日,深圳市消费者孙阳兵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投诉举报称,举报人在被举报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彩田店处购买到其销售的“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润喉软糖(薄荷口味)”。举报人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此食品配料中添加了非普通食品原料的“植物(红花)提取物”。

    举报人依法向广东省卫生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广东省卫生厅 (2013)第41号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确认,“植物(红花)提取物”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故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经过一年的调查之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华富所陈所长在电话里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该所接到举报后发现,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彩田店销售的上述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润喉软糖(薄荷口味)涉含有食品禁用的药物成分“红花提取物”。今年2月,该所依法将此案移交给了当地福田公安分局华富派出所处理。7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决定对涉上述案件中的零售商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彩田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立案侦察。

    华润万家方面对此回应称,对于本次中美史克润喉糖事件,该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内就对该商品做了下架处理,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目前,该事件相关政府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也会严格依据政府执法部门对案件的判决及指引进行处理。

    据了解,2013年5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深圳市另一位消费者陈书伟也投诉称,中美史克出品的普通食品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润喉软糖添加药物成分“植物(红花)提取物”,明显违法。

    6月23日,陈书伟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称,去年他在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香缤店(以下简称“家乐福”),购买了由中美史克委托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德乐公司”)生产的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润喉软糖一包,该产品配料表标注添加了“植物(红花)提取物”。 在民事起诉状中,陈书伟把中美史克、迈德乐公司和家乐福列为被告。

    陈书伟告诉记者,中美史克和迈德乐公司有检验食品合格后才能出厂或销售的法定义务,迈德乐公司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其还涉嫌故意隐瞒涉案产品非法添加非普通食品物质而生产、销售;而家乐福除了有索验索证义务外,还有检验食品标识的法定义务,但家乐福没有履行检验标识法定义务,放任不合格产品销售。

    他认为,依《标准化法》第七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润喉软糖(薄荷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述被告行为构成了欺诈,要求法院判被告退还他购喉爽草本润喉软糖款8元,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500元。

    本报记者发视,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润喉软糖(薄荷味)的包装上标明配料为白砂糖、葡萄糖浆、水、葡萄糖、植物(红花)提取物等。包装上并没有“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号。

    据了解,“红花” 收录于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功能主治为活血通经,散瘀止痛。用于经闭,痛经,恶露不行,症瘕痞块,跌扑损伤,疮疡肿痛;药典明确指出“孕妇慎用”。

    2013年5月,广东省卫生厅公开表示,“红花”不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红花”与“植物(红花)提取物”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违规添加

    孙阳兵告诉记者,从2013年开始,他对销售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润喉软糖的零售商举报投诉了106次,大部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分局都行政处罚了,没处罚的也陆续在调查处理中,中美史克真是个无视法律的企业。

    知名消费维权人士王海对此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润喉软糖(薄荷味)里如含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植物(红花)提取物’, 则属于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实早在今年4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已对涉上述案件的家乐福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表示,家乐福销售的两款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润喉软糖(薄荷味),产品配料中均含有“植物(红花)提取物”,“红花”是药品,“红花”与“植物(红花)提取物”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该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添加药品的普通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属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所禁止的行为。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该局责令家乐福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

    孙阳兵表示:“目前这个产品在深圳已下架,我己经起诉索赔了10起,另外一个消费者起诉了13起,陈书伟起诉了1起,我们准备再继续起诉。”

    据了解,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下属分局累计对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润喉软糖零售商做出了几十次行政处罚,且警方已介入调查。

    然而在如此情况之下,7月23日,本报记者登陆天猫商城“中美史克官方旗舰店”和多家网店发现,涉案的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润喉软糖(薄荷味) 仍有销售。但有部分网店销售的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润喉软糖的配料表中,“植物(红花)提取物”已悄然变更为“红花黄提取浓缩液”。

    中美史克为什么会如此肆无忌惮呢?7月23日,葛兰素史克(GSK)中国对此回复本报记者采访要求称,鉴于此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目前我们不便做出进一步的评论,以确保最终法律裁定的公正性。

    王海对此认为,目前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像上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只对企业罚款2000元,万一这个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伤害,医疗费用都不止2000元。再者在消费者实际的索赔诉讼中,法院在企业导向的惯性思维下,存在立案难、超审限等情况,基本上能不立案就不立案,能拖多久就拖多久;以及集团诉讼制度的缺失,大大增加了消费者诉讼维权的难度。在如此大环境之中,跨国大公司也就入乡随俗了。

    近年来,康泰克系列产品屡陷危机,中美史克的净利润也下滑明显。

    中新药业财报显示,参股25%的子公司中美史克贡献的投资收益波动较大(2012年为16987万元、2013年为5179万元),2014年一季度,公司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主要是中美史克)1565万元,同比减少32%,拖累公司净利润。

    而近日,本报记者发现,部分网店销售的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润喉软糖的配料表中,“植物(红花)提取物”已悄然变更为“红花黄提取浓缩液”。而红花黄是允许加入食品的添加剂,这或许是中美史克为了应对危机而做出的改变,但此前的“旧账”仍未算清,其违规添加的风波还在持续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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