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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殴打等来不予处罚决定 他告乐清公安程序违法

时间:2014-08-20 16:48:17 来源:温州网 评论:0 点击:

  浙江在线08月19日讯 家住乐清的许先生自称在一次冲突中遭人殴打,他手持一份轻微伤鉴定结论,一直盼着打他的人得到处罚,直到三年多后,等来了乐清市公安局不予处罚决定。因不服该份决定,许先生状告乐清市公安局程序违法,认为处罚超出“法定期限”。

  昨天,乐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迟来”的不予处罚决定书

  许先生称,2010年10月8日,他与胡先生在乐清市一家单位发生冲突,并被胡先生打伤。他随即向乐成派出所报案,并申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乐成派出所受理案件后一直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直至今年5月23日,乐清市公安局才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书,认定胡先生殴打许先生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昨天庭审时,许先生提出,要求确认乐清市公安局程序违法,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许先生的代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科召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被告在处理第三人殴打原告治安案件中从受理到作出决定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程序明显违法。

  “大量治安案件都无法在60天内做出决定,60天到了确实需要调查的,不会停止,如果停止了反而是不作为。”乐清公安称,他们并没有违法。

  记者了解到,胡先生是许先生的姐夫。不过许先生称,因为家产分割方面产生很深芥蒂,已经很久没有来往了。法庭原本传唤第三人胡先生到庭,但他昨天并没有出现。

  到底有没有遭受殴打?

  乐清市公安局所做的处罚决定书,王某等人证言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

  不过原告许先生方面认为,王某等人和胡先生是同事关系,他们讲述经过时有避重就轻嫌疑。他们的笔录中只说有同事把原告拉出办公室,没有人打原告,这一说法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检查所见:“许先生左手臂见两出擦伤痕,分别呈0.4cm×0.3cm和0.9×0.1cm,右前臂四处擦伤痕……”相冲突。

  不过乐清公安认为,对于证人合情合理的证言都是依法采信的,真正殴打是不会擦伤的,推搡过程也很容易造成擦伤。

  “如果没有被打,我身上的伤口哪里来,总不会自己造的吧。”许先生对这一说法不服。其代理人则认为,“被鉴定人许先生双手上肌擦伤痕之性状特征符合钝器作用所致”。

  不过,许先生持有的轻微伤鉴定是冲突发生数日后才去做的。对此,他的解释是,当时介绍信上被打地址开错了,那天正好是周五,只好过两天去。

  是为了更好社会效果?

  法庭上,乐清公安作为被告称,案件调查有一定客观情况,有些案件出于涉案人员逃跑等多种原因,需要延长。许先生方面认为,胡先生是国家公务员,并不存在逃跑客观原因。

  被告方面称,许先生和胡先生是亲戚关系,实际上双方所涉及的是很小的事情,许先生多次前往胡先生单位吵闹,也涉嫌扰乱胡先生单位秩序,他们想达成案结事了效果,一直在做双方工作,胡先生对许先生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后来没有追究。

  “既然是要达到好的社会效果,同样事情,在调解时起冲突,我怎么被拘留两天,这公平吗?”许先生指的是,他在另一次冲突中被拘留。被告方面称,许先生所指的冲突和本案不是一回事。

  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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