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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联独家]EB-5改革提案出台,何止投资额巨涨!

时间:2015-06-05 10:39:44 来源:中国网 评论:0 点击:

  美国参议员司法委员会主席Charles E. Grassley连同高级参议员Patrick J. Leahy于美国时间6月4日共同提出了2015年EB-5改革提案,以下为提案要点总结(此仅为提案,需要通过众议院、参议院投票及总统签署后才可正式成为法案):
 
  涨价:
  行业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EB-5投资额究竟会涨多少?法案提议:
  一、 TEA(目标就业区域)项目最低投资额涨至80万美元;
  满足以下两点中的任意一点,才可被认定为“目标就业区域”:
  1.当地失业率等于全国平均失业率150% 
  2.当地长居人口不超过2万人(RA)
  高失业率地区每次批准的有效期应是2年,每次更新应是再次延续2年的有效期;如投资人是在有效期内投资,即使更新失败也无需增加投资额。 
  二、 非TEA地区项目最低投资额涨至120万美元;
  三、 在法案有效期内随后任一时间点,美国国土安全局局长可在咨询劳工部和商务部后,在2020年(本次提案建议将区域中心法案延期5年)以及往后每5年的法案续签时,要求调整最低投资额。以本次法案有效期为2020年为例:
  1. 如果在5年期内,最低投资额(80万或120万美元)并没有根据CPI指数作出调整,则在下次法案生效时自动根据CPI指数自动调整最低投资金额;
  2. 如果在5年期内投资额曾经作出调整,但整体涨幅少于CPI指数的增长,则在法案到期后根据CPI指数自动调整至2020年的水平;
  3. 如果在5年内投资额的涨幅高于CPI指数的增长,则在法案到期后,最低投资额不会再上调;
  四、TEA项目的最低投资金额应在非TEA项目最低投资金额的1/2至3/4的范围内。
  EB-5区域中心法案延续&改革:
  一、 此次提案建议延期区域中心法案5年,至2020年9月30日;
  二、 区域中心资格由美国国土安全局审核,旨在刺激当地经济,包括鼓励就业创造和吸引投资资金;区域中心可在其批准的特定区域范围内运营(注:关于区域中心资格和间接就业的计算,该提案与之前并无重大改变);
  三、 区域中心如有重大的变更,如拥有者和企业结构变更,或区域中心的出售或租借,需提前通知国土安全局和获得局长的认可,并在美国移民局网站上提前30天公布,才可进行相关变更;
  四、 针对向国土安全局提出项目申请时的要求并无重大改变,包括商业计划书,经济报告和其他项目文件;
  五、 需披露项目风险,利益冲突,符合《1933年证券法》的相关文件,正在进行中和过去10年内发生的诉讼或破产记录等;
  六、 如果区域中心被终止,已经通过投资该区域中心获得条件绿卡的申请人应不受影响;
  七、 每年不少于5,000张签证应保留给投资于目标就业区域的投资人;
  就业计算出新招:
  一、 EB-5投资人可享受由非EB-5资金(如开发商,银行,政府)所产生的就业,但不可超过总投资额的30%,即使非EB-5资金的占比超过总投资额的30%。
  举例: 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EB-5出资500万美元,共5位投资人,占比50%,开发商投资另外的50%,项目一共创造100个就业,但根据此 30%的限制,符合资格的就业一共是EB-5投资人所占比50%就业,即50个就业+开发商的30个就业(30%)=80个就业。
  二、针对在TEA的项目,至少50%或以上的就业必须产生在该TEA区域内。
  资金来源:
  一、 投资人所投资的投资本金以及行政发行费应当有合法来源;
  二、 如适用,美国国土安全局应向投资人索取:
  企业及税务证明,包括:企业注册资料、过去7年的企业税单或者/以及个人税单、其他可证明投资本金  及行政发行费资金来源的证明;
  三、 提供所有协助投资人将投资款转入美国的人的身份;
  四、 资金赠与只能来自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祖父母,并无任何附加条件;
  五、 抵押贷的抵押物必须由申请人拥有,放款银行或者机构必须是一个拥有合法资质的放款单位。
  打击行业欺诈或其他刑事行为,加强监管:
  一、 如果国土安全局认为某项目涉及对公众或国家安全威胁、出现重大欺诈或挪用资金的风险,则可拒 绝或撤销该项目已被批准的商业计划书申请(项目批准);
  二、 国土安全局需前往考察每个区域中心至少1次;
  三、 可加速项目商业计划书申请,包括通过前往区域中心的考察加速审批;
  四、 区域中心需要向美国移民局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1. 披露任何针对区域中心或商业企业(项目)相关的诉讼或破产事件;
  2. 外国投资人的资金使用细节和会计报告;
  3. 项目进度细节;
  4. 直接就业的创造或延续;
  5. 项目是否有发生重大改变等。
  五、 惩罚机制:
  1. 罚金:最高为项目总投资额的10%,并且罚金不可来自投资人的资金;
  2. 个人或机构暂时停止参与投资移民项目;
  3. 个人或机构永久停止参与投资移民项目;
  4. 取消区域中心资格。 
  六、 以下个人不可直接或间接参与区域中心或相关商业企业的运营(提案中所列出的事项较多,本文列出其中重要的几项):
  1. 10年内因欺诈行为被民事或刑事判刑,或者民事犯罪涉及金额超过100万美元;
  2. 因刑事犯罪被判入狱超过1年;
  3. 涉及任何证券购买或销售的民事或刑事犯罪;
  4. 有足够理由相信该人士参与了恐怖主义活动;
  5. 非美国公民或非永久居民。 
  设立EB-5诚信基金: 
  一、 每个区域中心每年缴纳2万美元,将用于区域中心的监管;
  1. 至少1/3资金用于审计及现场考察;
  2. 至少1/3资金用于监测美国境外的项目推广活动以及投资人的资金来源;
  3. 其余用途包括监测和调查欺诈或其他犯罪行为,区域中心及移民申请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规等。
  二、 如果区域中心超过30天仍未缴纳该费用(每年1月1日前缴纳),将会产生罚金;
  三、 如果区域中心超过90天未缴纳费用,区域中心将会被取消资格。
  调整申请费用方案:
  为求达到最有效率的审核时间,美国移民局局长应当做一个调查,预计如需达到以上提到的区域中心法案监督方案所需的花费,并予以收取,以达到到以下的理想审理时间:
  1. 120天之内完成区域中心审核;
  2. 120天之内完成投资项目预审;
  3. 150天之内完成投资人的移民申请;
  4. 180天内完成投资人的绿卡条件解除申请;
  项目要求获得预批: 
  所有EB-5项目都应获得美国移民局的预审批,如投资人希望投资未获移民局预批的项目,则需等到该项目获得批准后才能递交其移民申请。
  以上为此次提案的具体内容,若有任何跟进信息,外联出国将及时传达给大家,请密切关注外联出国官网:www.wailianvisa.com,或外联出国官方微信号:wailian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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