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手机贴膜价谈不拢纠集两人持刀伤人
一个要80元,一个扔下20元就想走。因手机贴膜价格谈不拢,顾客纠集两朋友动起了刀子,近日,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人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缓刑。
今年4月10日下午4时许,张某、王某、李某在榆阳区新建南路闲逛,当行至“国贸潮街”门口时,张某见赵某在国贸门口摆摊贴手机膜,于是将自己手机给赵某,要求给自己的手机贴一个钢化膜,贴好后,张某问多少钱,赵某回答85元。
张某问能否少点,赵某坚称80元是最低价。张某有些不悦,给了20元准备离开,但被赵某拦住。这时,王某、李某从门市出来,双方发生争吵。期间,贴膜的赵某叫来弟弟帮忙。张某等三人协商殴打完就跑,于是张某说,他出去买点东西,过了一会,张某给李某打电话说,找不到卖棒球棍的地方,李某说,买刀子之类的也可以。后张某买回三把菜刀,每人分了一把,现场气氛十分凝重。
没想到贴膜者赵某并不害怕,主动将脖子伸向张某,说,往脖子上砍。这句话更激怒了张某,双方厮打开来。冲突中,赵某左腕、右肩左膝、右侧耳等部位被砍伤,而赵某的弟弟腰部背部被砍伤。经鉴定,赵某左手功能丧失36%以上,属重伤二级,体表多处损伤属轻伤二级,左手损伤属七级伤残;其弟弟轻微伤。
事发后,张某在医院被警方带走。而李某则于今年4月13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榆阳分局上网追逃,一个月后,李某被西延铁路公安处榆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今年5月27日,王某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经法院支持调解,张某等三人一次性支付赵某各项费用36万元,取得谅解。榆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李某、王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又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告缓刑3年6个月。
点评:帮朋友不可意气用事,我们首先要明白的什么是真正的友情。“君子之交淡如水”,增进友情靠的是相互之间人格的滋养,心灵的交流,而不是靠所谓的“侠肝义胆”,而置法律、他人权益于不顾。
榆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建雄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