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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业主齐诉苦:南京广佳置业拖延2年不交付

时间:2016-04-25 15:05:22 来源:江苏消费网 评论:0 点击:

  期房交易相比于现房交易,往往价格更加优惠,但同时也具有更大的风险。近期,本报连续接到对浦口区华山山庄小区期房的集体投诉,消费者称,该小区由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于2011年开工建设,2012年9月30号开盘预售,开发商承诺一期工程交付期为2014年2月,二期为2015年9月,但至今房屋仍未达到《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要求的验收标准,近600位业主无法拿到房子。期间,开发商拒不按合同支付违约金。离奇的是,今年1月份,在房屋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开发商却通知业主前来拿房。已购房的600位业主不禁产生疑问:房屋验收不通过,如何保证居住安全?

  小区工程拖延2年

  验收未通过开发商就通知交房

  购房者王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于2013年3月29日购买了一套位于南京市浦口区五华路9号的华山山庄小区期房,总价85万元。据王女士介绍,当时开发商出具了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于是双方签署了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甲方)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向业主(乙方)交付该商品房。可是到了约定的交房日期,小区还未建好,之后就一直拖延,至今已经两年。

  王女士告诉记者,“去年9月份,有关部门联系开发商和业主开了一次协调会,开发商承诺2015年12月30日交房。1月26号,开发商通知业主当月月底去收房,但我们发现房屋验收还没通过,水电都是临时的,这样的房子我们敢收吗?敢住吗?”

  拒不支付违约金

  合同暗藏“减责条款”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第六条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已付价款的央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但该项条款之后,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还规定,“甲方在3个月内延迟交付该房屋与乙方延迟3个月内收房,视为合理延期,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依照上述规定“减除3个月”,截至王女士收到交房通知当天,以最新央行基准贷款利率为准计算,开发商应支付王女士20个月的商贷利息作为赔偿金约8万元。然而,开发商至今拒不支付违约金。

  正式供电未接入

  小区内高压线随意拉设

  2月25日,记者来到华山山庄小区,小区并不在城市主道路旁,需要穿过一条数百米的颠簸小路才能到正门,车辆通行不便。记者在现场看到,小区内环境恶劣,配电室还空着,开发商临时拉进来的高压电线随意缠绕在楼体上,从阳台、窗户等直接连入室内,十分危险。此外,小区主道路未铺,供水也是临时供应。

  在华山山庄售楼处,记者采访了广佳置业办公室负责人滕某,对方表示小区7、8、4、5、1、6三期共六栋,约600套房早已售完,并坦承该小区确实未通过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对于“验收未通过即通知业主交房”,滕某声称小区基本具备居住条件,现在小区主体建筑已基本建好,规划、环保、人防等验收都已通过,存在的问题只是正式供电无法接入,影响消防验收不能通过,广佳置业正就此与当地供电部门进行协调中。目前,接入的临时用电免费提供给入住业主使用。考虑到业主的拿房要求,所以通知业主交房。

  据业主反映,华山山庄项目还存在土地出让金欠缴等情况,即使交房也无法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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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城市主道路数百米外的华山山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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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小区配电房仍空着,门口堆放着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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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内的临时用电线路,直接从阳台、窗户等接入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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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6日,广佳置业张贴的交房通知。

  法律规定:

  验收未通过不得交付使用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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