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今年5月,修订草案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委会法制工委通过将修订草案印发给346名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公众信息网公布、组织相关调研、座谈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刘春焱表示,针对一审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独生子女护理老年父母的假期。法制委员会经过调研,参照外省的有关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审稿第二十八条,表述为:
“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