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功伟、鞠瑾、赵伟于2008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低价购买下属公司北京富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产各2套,所购房屋价格与市场价格差价分别为380万余元、600万余元、240余万元。检方还指控三人各受贿400万元。
王功伟、鞠瑾、赵伟于2014年,利用担任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将北京金城泰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收益等非法据为己有,三人各实得50万元。
王功伟、鞠瑾、赵伟分别于2016年3月29日、同年3月16日、同年3月29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查获归案。部分赃款被扣押。
检方认为,三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