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桂林10月16日电 男子为牟利携带弓弩去偷狗,结果偷了1只就被发现,为抗拒村民抓捕用毒飞镖扎伤他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荔浦县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1月7日,张某携带一个装有一把弓弩和3支有毒飞镖的帆布包,驾驶一辆二轮踏板摩托车从荔浦县马岭镇马岭街出发沿马青线行驶,伺机偷狗。张某行驶至荔浦县荔城镇黄寨村力居屯村道的三岔路口时,见路边有一只黑灰色狗,用弓弩发射毒飞镖将狗毒死。
后张某将狗装进蛇皮袋内行驶约10多米经过村道减速带时,狗被抛出掉在地上,张某欲将狗重新装进蛇皮袋,恰好被驾驶面包车经过的被害人邓某发现。邓某抓住张某衣领并大喊有人偷狗,张某见状从帆布包内拿出一只毒飞镖扎了邓某左胸部一下,邓某继续抓住张某,张某挣脱后捡起路边的砖头朝邓某头部太阳穴砸了一下,随后赶来的村民将张某制服并报警。邓某因毒性发作,晕倒在地,被村民送医院治疗。
经荔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害人邓某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630元。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所使用的毒飞镖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张某的盗窃行为依法转化为抢劫,故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其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