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无罪辩护;困境;破解
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法律制度及民主意识不断提高,而使得社会对无罪辩护重视程度变得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受制度等方面的影响,而使得很多律师,在做无罪辩护的时候很难进行有效辩护,无法独立开展案件调查取证。至于在未来,我们如何破解这些问题,则需引起我们重视。做无罪辩护其实就是明确了无罪辩护的方向,辩方律师的说辞,是对被诉人否有利,其所提供的证据是否是真实可靠的,则都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与最终宣判结果。现在,我们进一步的明确无罪辩护种类之后,则就相当于给我们指明了方向。
一、无罪辩护的种类
律师在开展无罪辩护的过程中,必须从事实出发,尊重法律。因为作为无罪辩护律师如果缺乏证据,那么就会难以提供有力证据,其在法庭上的说辞也显得十分苍白。在辩护的过程中必须以法律作为准绳,最终被追诉人、追诉人的权利及表演权。其次,辩护律师必须对案件有一个前后经过的了解,然后准备辩词,在法庭上,为被追诉人进行辩护,要做到据理力争。另外,无罪辩护律师必须通过对比已发生的不同的刑事实的程序法等,在其认为,已经掌握足够证据的前提下,充分的证明追诉人是无罪的,因为只有这么做,那么才能够使辩护变得更有意义。在开展无罪辩护的过程中,律师可以从案件的关键点、事实真相、法律程序来做无罪辩护,以驳回追诉人指控,撤销相关刑事指控。
(一)从事实上做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所指就是,辩方律师根据当前犯罪事实尚不清晰,及与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因侦查技术出现失误,或者是主观性存在偏颇等,而错误的将追诉人列为有罪人,所进行了一种辩护。无罪辩护风险大,难度大,同时又因为法律制度等存在一些缺陷,而使辩方律师需要投入很大精力来进行辩护,需要广泛的收集证据,及做案件追踪调查,这些都困扰着辩方律师做无罪辩护,并且很有可能因为证据收集不足而前功尽弃,名誉受损[1]。
(1)公安司法机关错误将案件错误处理
当一件案件发生之后,由于案发现场难以保护,或涉及人员众多,及罪犯出于某种逃避罪责等心理,通过移花接木方式、转移证据等手段,将罪行嫁祸于人,使无辜者成为自己的替罪羊。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主观上存在错误判断,那么往往就会使无辜者成为被追诉人,并被列为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为了还自己清白,还自己一个公道,被追诉人在此时,则选择为自己申诉,作无罪辩护,例如:通过聘请无罪律师为自己辩护。基于这种情况与案件疑点,辩方可以从追诉人角度、无犯罪事实等来做辩护,通过准备有利的相关证据、证人、案发事实经过等,来反驳追诉人指控,及否定具体的犯罪事实。
例如:在很多的刑事犯罪案件当中,有不少因被诬陷等,而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冤案,这些案件案情错综复杂,因此,很难梳理情案件的真实情况。而由于公安机关人员,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因主观认知有误,错误的将被诉人列为有罪者,致使其蒙受不白之冤,由此,就给其心理造成巨大的打击,尊严受到侮辱。而造成这种情景的出现,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证据收集有误及错漏细节证据等,而错误的无辜者认定为有罪人。我们收集与之相关的案件就不难看出,很多蒙受冤屈的无辜者,只因公安司法机关认定有误,而引起冤案错判的情况。在这个时候,辩方可以通过收集证据,调查案发现场,或寻找案发当天、晚相关的目击证人等来,帮助无辜受连累的人洗脱嫌疑与罪名[2]。
(2)刑事案件确实有发生
确实有刑事案件发生过。但是,辩方律师却认为被追诉人无任何的犯罪事实,及任何的嫌疑。在这种情况下,辩方应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同时力图证明犯罪发生前、后,被追诉人不在现场的证明,并基于一定的事实,来作无罪辩护。
(3)确有刑事案件的发生
确切有形式案件发生,但是,被追诉人则坚持认为在某种情况下自己是不构成直接犯罪,或者是犯罪,应接受刑事处罚,这是因为仅有犯罪事实不足以被认定为就是构成犯罪。
(二)从法律上做无罪辩护
上述所列举的几种行为并不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的。仅仅是从事实方面来做辩护。但是如果被追诉人完全符合了我国刑法分则之后,则就意味着有可能成立犯罪。这个争议到如今依旧还是存在。
(1)不同情形的辩护
当人民法院调查清楚事实,或者是犯罪真相,当庭终止审判之后,无罪辩护律师可以结合具体性刑法规定来做辩护,做无罪辩护及说明。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了,在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该规定就明确的指出了相关疑点与难点,如:结合不同的情绪,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审判。
(2)案件确实无任何争议
当案件确实发生,同时无任何的争议情况下,辩方律师可以结合事实、被追诉人所处情形来做无罪辩护。以免除被追诉人相关的刑事责任。
(三)从法律程序角度进行辩护
辩方律师在为被追诉人辩护的过程中,应该结合相关程序来为被追诉人作辩护,可以从公诉方收集证据方式及考证存在漏洞来进行辩护,力图指出这些方式收集证据存在存在问题,然后对此作辩护工作。
二、我国无罪辩护的现状与成因及对策
(一)无罪辩护难点
(1)律师调查取证难度大
由于种种原因限制,或很通过收集证据来澄清被追诉人是无罪的,因此,致使辩方无从下手,难以解决公诉问题,所以,辩方在辩护的过程中进退两难,处处受限,难以突破,致使案件陷入僵局,并有可能引起败诉。
(2)无罪辩护较危险
很多律师在替被诉人作无罪辩护的过程中,通常需要承受很大的风险与压力,而且,若证人在法庭上翻供,则就使律师处于极为不利境地,甚至很有可能被诉以涉嫌威胁证人等,使律师名誉受损,并承担很多法律上的责任。
(3)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
辩护方在辩护的过程中因辩护问题,而使他们很难被另外一方所认可,特别就是在缺少证据的情况,辩护律师更难以说动法官及陪审员等。这也致使律师陷入到十分被动的境地当中,而且,导致辩护方很难有效的开展各种辩护工作。
(4)疑罪不从无
我们所指的疑罪不从无就是指,被认定有罪的被追诉人,始终坚持自己本身无罪。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很多检察机关将无原则架空,而忽视了无罪辩护所具有的权利。而我国的刑法诉讼法对此也没作出详细的规定,对这一方面描述不清。
(二)如何改变当前无罪辩护难点
(1)公诉人准当事人
首先,必须通过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约束公诉人的行为,明确其的地位,在以法律为绳的前提下,尊重法律的基础上来进行申诉,同时不可以某种理由限制法官作出独立的公正的宣判,不能以此作为约束理由。以维护法庭威严,法官地位,以更好的进行宣判。
(2)取消对调查律师取证权限的限制
为了更好开展法律调查,更好的作无罪辩护,那么就必须取消辩方律师调查取证限制,同时进一步的确立相对人的责任,明确其的地位,使律师能够拥有独立调查取证的基本权利。
(3)判决应明确回辩意见
在开展宣判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回辩的相关意见,同时做好充分的说明,通过举证、说理方式来解释清楚,同时应给出相关的理由,是明确的,不能一句带过,要拿出具体的理由来说服律师,如不能说服理由,理由不充分,则视为无效,由此,才能充分尊重辩方律师的发表意见的权利。
(4)以按照责任标准执行
不管是控诉一方,或是审判一方,都应该确定疑罪无从这个理念,必须尊重客观实施,以法律为绳,摆事实讲证据。若被诉人仍然坚持无罪辩护,则就应该根据相关的责任标准来进行审判,维护被诉人的基本权利,待证据收集充足、证词收集充分之后,再做宣判。
结论:
无罪辩护是一种特殊的追诉人辩护方式,所指的就是被追诉人反驳追诉人对其的刑事指控的辩护,是否定追诉人对自己的指控的一种辩护,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清白。如果辩护说辞有力,则对辩护方更有利。无罪辩护需要从案情事实、真相及法律流程方面着手。
参考文献:
[1]李婧. 无罪辩护的价值思索——兼论我国律师行使无罪辩护权陷入困境的原因[J].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8期):189-191.
[2]高咏. 程序性辩护的困境——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为切入点[J]. 当代法学, 2012(1):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