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全民网络安全意识,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贾汪公安分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联合区委网信办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
01|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网络谣言主要涉及内容有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政治人物 、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
02|网络谣言的危害
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网络谣言的编造和传播,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国家的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妨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必须重拳出击!
03|网络谣言案例
徐州程某编造“长深高速无锡段发生重大车祸”网络谣言案。今年2月18日,程某为博取关注,通过下载2019年某交通事故现场图片并配以文字、修改时间方式制作短视频,在网络平台散布“2月17日长深高速无锡段发生重大车祸”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程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南京孙某、苏州李某等人编造传播“义务教育改革缩短学制”网络谣言案。今年1月4日,南京孙某、苏州李某等人为达博取关注和提高楼盘销量等目的,编造传播“义务教育改革缩短学制”“高中纳入义务教育,南京在玄武区试点”等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孙某、李某等7人已被公安机关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04|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下面,带你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帮助你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虚幻和诱惑的陷阱。
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
轻则承担侵权责任
重则罚款拘留
甚至涉嫌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宣)